被告李*。
被告杨**。
原告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被告李*、杨**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杨**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1月,原与被告李*、杨**签订汽车贷款担保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李*从青岛银行井冈山路支行贷款购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服务,被告杨**向原告承诺自愿与被告李*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贷款发放后,被告李*、杨**未能依约履行偿还银行贷款义务,原告依约为被告向银行垫付了逾期贷款,但被告李*、杨**未履行偿还垫款义务,亦未依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因此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李...(本文书还有16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