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被告李**、栾**、青岛福航食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栾**、青岛福航食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9月24日,原告与被告李**、栾**签订汽车贷款担保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李**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贷款购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服务,被告栾**向原告承诺自愿与被告李**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青岛福航食品有限公司对因被告李**未按期偿还贷款给原告造成的一切相关损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发放后,被告李**、栾**未能依约履行偿还银行贷款义务,原告依约为被告向银行垫付了逾期贷款,但被告李**、栾**未履行偿还垫款义务,被告青岛福航食品有限公司亦未履行保证义务,三被告亦未依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因此...(本文书还有20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