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刘**、郝*、程**(以下简称高*等四人)不服被告濉溪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县房管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2日立案后,因发现涉案房产已抵押,于同年3月9日通知张**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郝*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丁*,被告县房管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第三人张**、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根军,第三人淮北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邦公司)、张**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查的行政行为:县房管局于2015年4月16日登记并颁发给汇邦公司《他项权证》(编号:房地产他证濉房2015字第001185号)的行政行为。
原告高*等四人诉称,2005年4月8日原告郝*与张**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购买张**开发的长安商贸综合楼后更名为小余庄4#(张**开发楼1#)**幢**单...(本文书还有37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