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石嘴山市罗**帮助毁灭证据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2017)宁02刑初****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解*对原判刑事判决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志、代理检察员周*培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解*及其辩护人王**、原审被告人罗**及其辩护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7年2月7日凌晨...(本文书还有117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