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提供如下证据:
舞阳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交强险保单与机动车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保单、肇事司机的驾驶证与行驶证,原告在舞阳人民院住院治疗所产生的出院证、病历、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票据、住院费总清单,原告及陪护人员户口簿与身份证,交通费收据等。
被告赵**辩称:交通事故属实。车辆投的有保险,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为原告垫付4634元医药费,该费用应由保险公司直接给付答辩人。
被告平顶山阳光财险公司辩称:如查明保险事故属实,车辆在答辩人处承保,答辩人愿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不是侵权人,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等间接损失。针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经本院组织质证,发表以下质证意见:关于医疗费,从病历可以看出,原告因交通事故导致软组织损伤,但病历显示原告自身有带状...(本文书还有25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