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雄视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达州市雄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达州市雄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杨*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8月1日,达州市雄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在广东经营业务急需资金周*,达州市雄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即杨*找到原告法定代表人王*,提出借款要求,因王*与杨*二人是四川老乡,双方又认识,故当日原告将该借款现金交给杨*。当日,杨*便以达州市雄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并承诺于2016年8月2日还5000元,剩余部分借款于2016年12月31日前还清,若逾期未归还按月息2分计算,即每月利息按918元计算。因杨*未携带公章,故原告要求杨*作为该借条的保证上并该借条上签名担保。但后期二被告均分文未还,经原告多次催促均未果。据上,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依法向法院提起...(本文书还有13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