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宁夏立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业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被告立业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于2012年11月19日签订的《认购协议》约定的买卖地下室条款无效;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买地下室款525904.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认购协议》中涉及地下室部分的买卖条款;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买地下室款171万元,并支付利息254619.99元(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4年5月30日起算至2017年7月31日,要求实际计算至履行之日),共计1964619.99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11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认购协议》,约定原告认购被告销售的永宁县阳光花园b区e段10...(本文书还有34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