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与被告潘**、六安万华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的委托代理人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六安万华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潘**、六安万华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金**后续治疗费12000元;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8日,被告潘**驾驶车牌照为皖n××的重型货车,沿梁界路行驶至梁界路红盛搅...(本文书还有6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