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诉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简称田家庵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4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时*,被上诉人田家庵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都*、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一审法院起诉称,1、田家庵区政府作出被诉补偿决定的依据不足,程序违法。本案被征收房屋应适用老城改造项目的相关政策和规定,而非棚户区改造的政策和规定,二者存在本质区别。田家庵区政府未依法公开征收主体、相关规划、征收范围、征收政策以及其他信息;被征收房屋的土地性质不明确。2、田家庵区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采取“就地还原、征建并行”方式安置,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简称《条例》)规定,且涉诉的征收补偿方案未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田家庵区政府在征迁过程中存在采取违法方式破坏被征收房屋,剥夺其选择权。3、评估程序、评估内容和评估报告形式均不合法。选定评估机构时没有通知被征收人参加,剥夺其知情权、参与权;作出的评估报告遗漏了被征收范围内其已建成使用多年的部分房屋和土地面积;评估报告存在以印章代替签字情形等。请求撤销田家庵区政府作出的田政征补〔2016〕2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对淮城改办〔2012〕10号《关于同意将洞山中路老建行地块等六个项目列为市老城综合改造项目实施的批复》和市规划委员会二0一一年第十一次会议纪要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0日,淮南市老城综合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淮城改办〔2012〕10号《关于同意将洞山中路老建行地块等六个项目列为市老城综合改造项目实施的批复》,将案涉的舜耕西路南侧地块(现为国有出让土地性质)列为市老城综合改造项目,要求田家庵区政府接该文后,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做好老城区综合改造工作。并明确该项目四至界线为“东临满汉酒店、冶金厂家属楼,西临江陈*民宅,南临建管处拉丝厂,北邻舜耕西路”。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朝阳街道办事处(简称朝阳街道办)于2013年6月作出《...(本文书还有80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