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洪**与被告(反诉原告)郑*定金合同与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的委托代理人林**、被告郑*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洪**诉称,2013年3月,原告欲在福清市某处建设私人别*,经朋友介绍,别**被告郑*承建。3月中旬,原、被告经协商达成初步意见即工程单价每平方米850元,总价款459000元,作业内容为房屋主体工程和水电、铝合金窗,但不包括门和外墙磁砖等。被告郑*提出如有意协商,原告应先预付款项30000元。同年4月5日,原告向被告预付了30000元。但随后,被告提出房屋主体工程不包括内墙以及屋顶等,如要包括,则应提高工程造价等,因被告变相提高工程单价,双方磋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合同未成立。现因被告拒绝返还原告预付款,故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原告30000元。另外,被告反诉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被告(反诉原告)郑*辩称,...(本文书还有22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