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上诉人田**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关于田**及其辩护人的定性不准和量刑重的理由,经查,上诉人田**持尖刀朝被害人的要害部位连刺数刀,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特征。且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依法应予严惩。故田**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关于田**检举问题,根据五寨县公安局于2001...(本文书还有34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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