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何**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何**具有坦白、积极退赃、初犯且悔罪等量刑情节,请求对被告人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期间,辰溪县原石碧乡(现锦滨镇)新店村村民唐兰寸在村内碰到居住在同村的付**,要求给其儿子杨**介绍结婚对象,付**表示同意。随后,付**联系上贵州的媒人“老太婆”,并将杨**的相关情况告知了对方。“老太婆”得知信息后,即告知被告人何**这个男子可以通过骗婚方式骗取钱财,被告人何**表示同意,“老太婆”即安排见面事宜,并将见面的时间、地点告知了付**。2o17年2月27日8时许,付**、杨**、唐兰寸乘坐租用的面包车赶到“老太婆”安排的贵州铜仁火车站旁边的一个饭馆内见到了被告人何**及“老太婆”。见面后,被告人何**称自己叫“小龙”,经**被告人何**答应嫁给杨**并谈妥了礼金,杨**给了双方媒人各5...(本文书还有20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