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上诉人杨**、张*、原审被告人冯**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关于杨**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杨**为了报复冯*孩便与冯**商定雇佣张*杀死冯*孩,并带张*进行了踩点,在杀人过程中杨**将被害人压在其身下,当张*将绳索套在被害人脖子上后又与张*一人拽绳子的一端,将被害人勒死。在本案中杨**最先起意,并且从预谋到杀人都亲自参与,是本案主犯。故对其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不是...(本文书还有42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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