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立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洋公司)为与被告陈**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0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涵独任审判,于2009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立洋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立洋公司诉称:2007年3月28日,原被告签订销售合同书与工程机械银行按揭委托办理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型号为ec55bpro的volvo挖掘机两台,共计货款人民币79万元,并约定付款方式为按揭贷款,由原告提供贷款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义务,但被告与中国光大银行宁波分行(以下简称宁波分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后仅支付了部分代偿款,其中408526元代偿款至今未支付。原告认为,被告严重违反了双方约定及有关法律规定,其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本文书还有20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