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邱*因诉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简称谯城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6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邱*及其委托代理人杜**,谯城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田**、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邱*向一审法院起诉称,1982年,其与大姐张利真(曾用名老妮)在位于人民西路和环城路交叉路口南处有门面铁皮房两间用于营业。1984年修人民西路占道,经薛*办事处和杨*大队(现西关社区)领导李*兰、郭兴金两人协商,其搬迁到西关桥路北建设两间铁皮砖瓦结构门面房,面积约49.7平方米。1987年10月,其经批准在西关桥路北(原铁皮砖瓦房西边)又建设房屋两间共计32.9平方米,其对该房屋享有产权。其在西关桥路北享有大约14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其在1999年4月份未建设好的两间门面房面积共计40平方米。上述门面房和土地都在拆迁范围内。2015年,因其身在监狱无法与拆迁单位具体详谈拆迁补偿事宜,谯城区政府违法与未经其授权的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将补偿款发放给第三人,且违法将其房屋予以拆除。谯城区政府的行为...(本文书还有46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