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以沪嘉检诉刑诉(2018)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故意伤害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王*在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百安公路xxx号南100米其工作单位中国中铁一局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沪通高铁项目部四分部办公室内,与同事被害人田可讨论技术问题过程中发生争执,继而互殴。期间,王*用拳击打田可面部致田左眼眶底壁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田可的伤势分别构成轻伤二级和轻微伤。同年10月24日,田可与王*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本文书还有5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