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27日1时许,上诉人秦**、谭**、刘**伙同秦*(另案处理)经商量,用微信搜索附近的人联系到被害人陈*到惠州市惠城区环城宾馆**房进行卖淫嫖娼。由刘**扮演嫖客与陈*发生性关系,秦**、秦*、谭**以刘**欠债为由进入**房假装向刘**追债,秦**将被害人陈*拉进房内卫生间看管和控制,谭**、秦*在房内搜陈*财物。期间,秦**和谭**恐吓威胁陈*对其拍裸照,并威胁陈*出手机密码和微信密码。四人抢得陈*的一个dw牌子手表(价值136元)、一部oppo牌a53手机(价值791.64元)、2600元现金及微信内的200元后逃离现场。破案后,涉案手机及手表发还被害人。
2017年8月28日0时30分许,上诉人秦**、谭**、刘**伙...(本文书还有16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