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以下简称邮政储蓄银行)与被告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政储蓄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政储蓄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2、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36929.28元、利息2860.21元及罚息28.75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7年9月15日),及支付2017年9月16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依据合同约定罚息利率7.007%计算);3原告有权对被告提供的坐落于衡阳市雁峰区王*山51号·熙园碧福山庄碧水湾**室的房屋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2日,原、被告之间签订《个人购房借款与担保合同》,合同约定...(本文书还有29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