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海刑初字第19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向被告人马**追缴人民币3953951.2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在案查封的被告人马**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号院**号楼**室的房产依法予以处理。被告人马**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2016)京01刑终****号刑事判决: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刑初字第1953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即被告人马**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本文书还有6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