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与被告青海鑫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安公司)、青海鑫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安物业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沈*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韩**,被告鑫安公司和鑫安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沈*的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和鑫安公司于2014年5月8日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2、确认西宁市城北区经三路**号**号楼**室、**室、**室、**室、**室的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3、确认城北区经三路**号**号楼**室、**室、**室、**室、**室的不动产发票;4、确认西宁市城北区经三路**号**号楼**室、**室、**室、**室、**室的不动产权证;5、判令鑫安公司履行双方于2014年5月8日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交房义务,办理交房手续;6、判令鑫安物业公司立即开通水、电、暖、气、网、有限电视线路;7、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533803.00元;8、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违约金553098.83元;9、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8日原告和鑫安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鑫安公司向原告出售位于西宁市城北区经三路**号金安大厦**号楼**层的办公用房,分别为:**室面积为254.12平方米、**室面积为158.06平方米、**室面积为158.06平方米、**室面积为518.65平方米、**室面积为357.12平方米(五套房屋面积合计...(本文书还有61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