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李**与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法定代理人李**、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赔偿二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1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9日20时许,被告在其家门口外殴打路过其家门口的李**,李**被打哭回家告诉其母亲后,郑**领着李**找到被告,被告与原告郑**又发生争执后将郑**打伤。后经鉴定郑**构成轻微伤,被告被睢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与罚款。被告没有完全赔付二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现二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
被告李**辩称,1、被告未实施殴打二原告的违法行为;2、即使存在殴打二原告的违法行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部分项目与数额不合理,且被告已经给付二原告3500元医疗费了;3、二原告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本文书还有13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