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徐*、徐*、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东支公司(下称人民财险公司)、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本案争议较大,本院于2017年7月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及四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路*,被告人民财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吴**,被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徐*、徐*、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人民财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5748.0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0元、营养费1200元中的1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残疾赔偿金223131.12元、误工费23520元、护理费53133.50元、交通费15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中的110000元,以上合计120000元。2.交强险赔偿限额不足部分已与刘**达成和解协议,且刘**已实际履行完毕,不再追究刘**的民事赔偿责任。3.鉴定费、案件受理费由四原告自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11日18时20分许,刘**驾驶宇通大型普通客车与徐儒...(本文书还有48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