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西藏安捷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捷物流)因与被上诉人梁**、原审被告石**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2017)藏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安捷物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被上诉人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原审被告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安捷物流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判决上诉人承担一审判决金额的一半即67931.75元;2.一、二审诉讼费依法承担。事实和理由:1.本案被上诉人存在过错,一审法院未判决被上诉人承担责任是错误的。一审中,证人王*山证明了被上诉人在装卸货物的货场玩手机,未注意避让装卸货物叉车的事实。货场是进行货物装卸作业的地方,为了作业的安全,是禁止无关人员来回晃动的。但本案中,被上诉人作为经常到货场装货的驾驶员,无视货场的规定,在将车停到装卸位置后,不是远离危险,而是下车...(本文书还有40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