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柴**给付借款本金10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2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原告通过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汇款给被告,该款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被告从未向原告借过100万元人民币,原告王**陈述请求是虚假的,原告所指的100万元是其向狄勇缴纳的包五项的工程保证金,是狄勇因涉嫌其他犯罪,原告才在此情况下向被告主张这100万元,不同意原告诉求,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巴彦县农村信用联社(以下简...(本文书还有28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