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龙**与被告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依法分割原、被告的父亲龙**的遗产、即位于怀化市鹤城区铁北403号住房一套。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亲兄妹关系,原、被告的父亲龙**生前系怀化市铁路局客运段职工,母亲吴*香则在凤凰县,父亲龙**因病于2007年农历4月去世,母亲于2017年农历6月20日去世,父亲去世后遗留住房一套,位于怀化市鹤城区,建筑面积75.26平方米**房产所有权人龙**,产权证号**,因原、被告的父、母相继去世,该房依法应由原、被告继承,又因一直未对该房进行分割,该房屋应属原、被告共同共有,由于被告想将该房据为已有,并私自出租,被告的行为已损害...(本文书还有28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