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等五人辩称:1、一审判决错误,根据事故认定书,草沟镇政府修建的道路不符合配套设施规划及设计,其应当承担30%的责任;2、根据宿路发(2009)3号文件,涉案路段没有达到验收合格标准,此是事故发生的原因。
虹元公司辩称:虹元公司严格按照合同施工,工程已验收合格,交通事故与虹元公司无关。
赵**等五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草沟镇政府、虹元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参加丧事近亲属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75489元(两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负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5月30日19时40分,赵**等五人近亲属石玉计无证驾驶一辆四轮拖拉机,沿(乡村路)泗县草沟镇草李*由北向南行驶,行至事故地点时,因操作不当,翻到路东边沟里,造成车辆损坏、石玉计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理认定草沟镇政府未按...(本文书还有19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