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与被告吕**、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董**及被告董**、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246,000元及利息(以246,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9日至本息付*之日)。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26日,原、被告签订协议,约定二被告将红山区文钟镇宏业农牧采摘园看护房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至同年10月份该工程交工,二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996,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至2016年春节被告共给付原告工程款750,000元,仍尚欠246,000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请如前。
被告董**、吕**辩称,...(本文书还有18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