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诉被告陈**、凤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凤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陈**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0370.48元(医疗费15206.20元、误工费8100元、护理费1320元、营养费330元、伙食补助费330元、交通费400元、施救费240元,按40%比例赔付),凤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19日,原告驾驶皖m××号摩托车行驶到陈**家门前时,碰撞到陈**堆放在路上的稻谷堆,事故造成陆**受伤及车辆受损。经认定,陆**负事故主要责任,陈**负次...(本文书还有11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