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黄**因与被上诉人谭**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2017)黑018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委托诉讼代理人包**,被上诉人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上诉请求:查明涉案事实,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改判争议房屋归黄**所有。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认定物权请求权能否得到支持的前提条件时黄**对诉争标的物是否享有所有权。在一审中,黄**已经提交了与吉林省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润公司)形成的借款抵押协议书及票据证明抵押事实,又提供了收据证明形成买卖合同,该收据日期是2012年6月4日,黄**向鹏润公司支付了230**房款购买的该房屋,且鹏润公司也向黄**交付了该房屋。黄**合法取得了争议房屋的所有权。谭**是依据20...(本文书还有20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