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与被告桂林市七星区穿山街道办事处三联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被告桂林市七星区穿山街道办事处三联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第三村民小组)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合并审理,依法由审判员黄智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及其委托代理人宋**,被告第三村民小组的负责人秦**、委托代理人龙*、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房屋租赁押金4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7月2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梁**与潘*方共同经营管理网吧。2012年3月20日,潘*方与被告第三村民小组签订《租赁合同》,租赁被告位于桂林市七星区桂林医学院北门西侧的整栋楼用于玻璃城网吧经营,约定租赁期限自2012年3月20日至2017年3月19日,潘*方交被告第三村民小组房屋押金80000元。合同快到期时,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3月14日续签《租赁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从2017年3月20日至2017年12月19日,原告...(本文书还有47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