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与被告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郭**偿还借款8000元及自2016年1月16日起至还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16日,郭**向林**借款8000元,并出具借条给林**收执。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未约定还款期限。后经林**催讨,郭**未能还款。
郭**未作答辩,也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16日,...(本文书还有6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