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凤阳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滁州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被告凤阳县公路运输管理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蔡*、被告人寿财险滁州市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凤阳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人寿财险滁州市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内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12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14日0时30分,李*驾驶皖c××重型货车与陈*驾驶的皖m××小型客车追尾碰撞,致李*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凤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李*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共住院13天。皖m××小型客车登记所有人系凤阳县公路运输管理所,该车在人寿财险滁州市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因赔偿双方协商...(本文书还有13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