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陈**与被告湟中县加汝尔新型建材厂(以下简称”加汝尔建材厂”)、郑**、郑**、郑**、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被告湟中县加汝尔新型建材厂、郑**、郑**、郑**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郑**法定代理人黄**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湟中县加汝尔新型建材厂项目合作协议》。2.依法判令被告返还投资款130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利息195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两原告系夫妻关系,与郑**系多年的朋友关系,2013年8月5日被告加汝尔建材厂的经营者郑**与原告李**签订《湟中县加汝尔新型建材厂项目合作协议》,双方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本次投资建设煤矸石砖窑项目由乙方投资1000000元;投资款将全部用于此项目;乙...(本文书还有30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