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聂*诉被告席*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程序于2018年3月26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聂*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告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依法要求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子女抚养费;3.依法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娘家的借款共计2万元(在庭审中放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2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农历9月初二举办结婚仪式,2013年10月27日在化隆县昂思多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于2015年农历11月**日生育一男孩**。双方系再婚,被告婚前与前妻有一个11岁的男孩。孩子出生一年后,被告和他父亲到刚察县挖虫草,期间被告在外面生活不简点,被他父亲发现。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原告就此结束这段婚姻,可在被告的懊悔下,给了他一次机会。可是时间不长,被告仍不悔改。被告从来没有把心思放在原告及子女、家庭之上,孩子出生后一直由我娘...(本文书还有9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