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至2017年6月间,被告人高*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网络销售假冒伪劣香烟和走私烟,金额约二十万元,非法获利20000元。被告人穆**明知高*无证卖烟而帮助其进行宣传和送货。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吉林省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别检验报告,证明四平市烟草专卖局送检的高*的芙蓉王*、玉溪烟、牡丹烟、南京烟为假冒伪劣卷烟,luckystrike烟为真品。
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电子数据勘查笔录、光盘、支付宝及微信交易信息,证明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扣押高*的白色苹果手机一部,扣押穆**的金色三星手机一部,后经公安机关勘查提取了支付宝及...(本文书还有15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