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黎**因规划管理行政强制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2017)湘0682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原告之父黎民敏解放前生活在台湾,上世纪80年代回老家临湘生活,被临湘市人民政府安排在临湘市桃园××单元××室居住,原告也随行搬到此照顾父亲。1997年3月18日,原告之父征得住房所在地的临湘市物业管理公司同意,并向该公司交纳土地使用费700元后,将房屋后阳台的空白基地改建成门面,解决一家生活来源。1998年12月17日,原告之父再次征得临湘市物业管理公司同意并向其交纳使用费800元后,将房屋右侧靠围墙的空白基地改建成2个门面用于经商。2017年2月7日,被告作出临规违认(2017)第03号违法建筑认定书,认定原告改建的门面2个,建筑面积21.85平方米...(本文书还有7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