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与被告北京玫瑰城商业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玫瑰城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玫瑰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玫瑰城公司支付范**医疗费466元,误工费9600元,共计10066元;2、诉讼费由玫瑰城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24日下午四点左右,范**与爱人张**去玫瑰城公司购物,张**骑电动车载着范**和女儿紧跟一辆轿车通过闸杆时,闸杆突然下落把范**头部砸伤。玫瑰城公司未对范**的伤势采取任何医护措施,后在民警协调下,玫瑰城公司工作人员陪同范**到北京市仁和医院检查,诊断为:头外伤神经反应,头部钝挫伤,头皮血肿。建议:休息观察,休息三天。2016年12月29日,范**到北京市仁和医院检查,诊断为:头外伤。建议...(本文书还有12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