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二建公司)与被告候玉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盐城二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被告候玉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盐城二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不予支付候玉发2016年5月21日至2016年9月20日期间的工资17762元;2、本案诉讼费由候玉发承担。事实与理由:候玉发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与盐城二建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候玉发并不是盐城二建公司的员工,双方只是一种劳务关系,并且候玉发的劳务费已经支付完毕。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兴仲裁委)在基础法律关系没有认定清楚的情况下,就裁决盐城二建公司向候玉发支付相应的工资,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故盐城二建公司诉至法院。
候玉发辩称:不同意盐城二建公司的诉讼请求,盐城二建公司提供的证据是虚假的。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12日,候玉发向大兴仲裁委申请仲裁...(本文书还有21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