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张**认为金额上不对,对此有异议,第一,经被告张**统计,原告宏发公司提交的证据石材核算表,日期为2012年6月25日,是当时初步的一个数额,被告张**的签字也2012年6月25日,只能作为初步的依据,但不能作为最终依据,最后竣工日期是2012年10月16日,中间相差四个月,以最初的数据作为结算数据不符合实际。第二,被告张**已经向原告支付1551241元,有银行转账,且原告宏发公司给被告张**提供的石材,按照行业惯例,检测费应该由原告宏发公司出,当时被告张**代为承担检测费7200元,应该扣除该部分费用。根据庭下看到的这份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的规定,作为建筑材料大理石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这份标准提供产品包装和说明书,应在其内注明水泥的类别,原告宏发公司供应大理石的时候没有提供产品包装和说明书,这份标准是国家强制性标准,张**为原告做了放射性检测,并且支付了检测费用,应该由供应商提供,但实际是被告张**支付的,不应由张**承担,应由供应商承担。第三,因为原告宏发公司提供的石材有两种不合格,监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均通知被告张**不合格,被告张**让原告更换原告没有换,被告张**购买了60652元相同材料的石材,为运输该部分石材被告张**支付了2350元运输费。第四,宏发的有一笔材料款,应该扣除张**在下沉广场项目的石材款174587元及给张**让利49357元,合计223944元。综上,被告张**核算的最后金额为393411.8元。
被告首钢三公司辩称:被告首钢三公司不同意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第一,被告首钢三公司不应承担担保责任。因...(本文书还有63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