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王**与被告裘**、新余市柳*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新余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王**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裘**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柳**,被告新余市柳*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人民财保新余市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722789.5元(被告人民财保新余市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优先赔付,不足部分由另两被告赔偿,且互负连带责任);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15日19时许,被告裘**驾驶赣k××中型自卸货车在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街与××路交叉路口由南往西行驶过程中,车辆与...(本文书还有38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