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与被告大庆石油管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丹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孙**、被告委托代理人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诉称:2013年9月13日8时20分,原告所有的车牌号为xx号迈腾轿车与被告所有的主车黑xx,挂车黑xx挂号欧曼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经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五大队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现原告所有的车辆已经报废,无法使用,车辆全部损失为260000元整,原告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在本次诉讼中不再追究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共计260000元整;诉讼费用...(本文书还有18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