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至10月,被告人姜**、王*1(另案处理)在任哈**市松北区松北镇拆迁办工作人员期间,在开展由其负责的对“江湾分区道路改造项目”松北镇金星村大王*屯拆迁房屋的摸底、验收和确认的工作中,对松北镇大王*屯被拆迁人史*的无房某、经营手续已过期、拆迁时没有用于经营的房屋,没有按照松北镇征收工作组工作职责以及“松北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意见(试行)”、“江湾分区道路改造项目拆迁须知”中“住改非”的规定要求,进行实地调查,而是于2011年10月9日,将史*提供的证明其在哈**市道里区与他人联合经营老年公寓的虚假证明在松北镇“房屋确认会”上出示,致使“房屋确认会”对被拆迁人史*1527平方米房屋按“住改非”性质认定,导致史*被拆迁房屋每平方米多获得“住改非”补偿款1320元的后果,共计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15640元。
二、受贿犯罪。
2010年9月至10月,被告人姜**在任哈**市松北区松北镇拆迁办工作人员期间,负责对“江湾分...(本文书还有166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