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诉被告孙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关*,被告孙x及其委托代理人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诉称,原、被告均系二婚,双方于1993年9月13日在讷河市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并多次动手打原告,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离婚;2、共有坐落在讷河市二克浅镇二克浅村二屯**号.65平方米砖瓦结构房屋依法分割;3共有债权60,000元服从法院判决。
被告孙x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对于夫妻共有房屋以及原告认可的价值70,000.00元,我方认可;关于共同债权:赵xx的53,400.00元认可,孙xx认可9,000.00元;共同债务:欠孙...(本文书还有25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