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湖北茂盛粮油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盛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茂盛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清偿借款本金20000元及借款利息(利息按约定利息据实结算至结清之日,暂计算利息为12000元);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在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将第一项诉讼请求中利息的主张变更为: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自2015年6月1日起至结清之日止,按照约定的月息一分计算。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雇员,2010年1月19日被告公司经营资金周*困难向债权人张海凤借款50000元,约定月息1%。2010年9月22日经被告结算支付张海凤本息30000元,剩余20000元债权转让给原告。以上有被告公司出具的借条为证,债权转让后,被告仅按约定支付了部分借款利息,2012年后被告以诸多理由拖延拒不支付本息。现原告急需资金,向被告...(本文书还有14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