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诉被告邓**、王**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受伤损失费用5365.38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26日中午,二被告违法建房,挖墙脚时占用原告的宅基地,原告到被告家院内和被告二人论理,被告王**拽住原告的衣服往外拽,把原告拽到被告家门口,将原告推到在地,后被告邓**又出门拽着原告的肩膀,将原告顺地拖到几米远的路边,造成原告双下肢多处软组织受伤。
二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伤情与被告没有因果关系,原告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邓**、王**没有实施侵权行为。2017年11月26日,原告以莫须有的事实到被告家**,阻碍被告建房施工,考虑到施工安全,被告将其推到门口,未实施侵权行为。2、原告没有任何伤情鉴定结论,原告所谓的受伤与客观事实...(本文书还有30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