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湖北茂盛粮油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盛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茂盛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清偿借款本金20000元及借款利息(利息按约定利息据实结算至结清之日,暂计算利息为14400元);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在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将第一项诉讼请求中利息的主张变更为: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自2015年6月1日起至结清之日止,按照约定的月息一分五计算。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雇员,2010年6月3日被告公司经*资金周*困难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月息一分五。以上有被告公司出具的借条为证,借款后被告仅按约定支付了2012年12月以前借款利息,其后以诸多理由拖延拒不支付。现原告急需资金,向被告主张清偿本息,被告却推迟不予清偿。原告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本文书还有13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