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城前景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城前景物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宁城前景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给付2016年物业服务费301.00元,违约金33.00元,合计334.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为被告居住的温***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居住在××区,建筑面积为83.57㎡。原告与温馨佳苑业主委员会签订了***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每月每平方米0.3元,每年7月份收取。被告应向原告缴纳2016年的物业服务费301.00元。经原...(本文书还有6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