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周**、黄*与被告云南金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其与原告黄*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祖**,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015年10月31日至同年11月9日1000元,2015年11月10日至实际交房之日按200元/天计);2、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商品房购销合同》即尽快将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3日我们与被告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我们向被告购买昆明市五华区教场东路莲***小区**幢第**层商铺05号;被告应于2015年10月30日前交付房屋,否则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至今被告未交房。为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因此提起诉讼。
被告云南金鼎盛房地产开...(本文书还有12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