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7年7月12日,被上诉人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以下简称海淀公安分局)根据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认定张*为重症精神病人的法律依据跟证据”作出海公信息公开(2017)第44号**答复告《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主要内容为: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的规定。上诉人申请或取得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该信息属于咨询事项,该机关不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作出答复。上诉人张*不服被诉告知向被上诉人北京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本文书还有26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