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马家村一矿原执行事务合伙人及被告左**辩称:对本案借款无异议,支付了360000元利息。被告隆兴煤业公司是由马家村一矿变更而来,马家村一矿现在也未进行清算。
被告李**辩称:2008年10月其就离开了马家村一矿,当时要求变更营业执照和合伙人,但一直没有变更。其离开之后没有参与任何经营管理,只是挂名合伙人;对本案借款不知情。
被告兴隆煤业公司辩称:1、马家村一矿已经注销,兴隆煤业公司没有继承其债权债务,马家村一矿是普通合伙企业,兴隆煤业是有限公司,责任方式不一样。2、被告李**在马家村一矿确实是挂名股东,没有股权也没有参与实际经营管理。3、马家村一矿的债权债务应由合伙人承担,兴隆煤业公司是新的市场主体,不应该承担马家村一矿注销前的债务。4、兴隆煤业是煤矿企业,办理采矿权证时没法变更合伙人,所以仍沿用马家村一矿的采矿权许可。
被告李**辩称:1...(本文书还有2668字未显示)